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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14。 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细化“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立案部门负责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案件进行初步识别;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主动向庭长、分管副院长报告;审判长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提醒承办法官将案件主动纳入监督管理;审判管理机构、监察部门等经审查发现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院长。探索“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对于法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院长、庭长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未提交的,审判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并提醒院长、庭长予以监督。院长、庭长对“四类案件”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情况,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检索报告。院长、庭长行使上述审判监督管理权时,应当在办案平台标注、全程留痕,对独任法官、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不得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接受自己意见或者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
比较有趣的是,部分上市银行今年较早时候曾经刚刚履行完修改章程的流程,此后又再次启动相关工作,最短的间隔仅为1个半月;而修改章程最积极的银行年内已经三次修订章程并取得了监管部门核准。监管立规矩股东行为受约束综合相关上市银行的公告内容来看,上述商业银行章程的修改依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还包括《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7)、《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以及监管意见和同业做法。
iPhone最大的短板,明年就要补齐了吗?以准确预测苹果产品而闻名的天风国际分析师郭明錤最新两份报告表示,苹果将在明年发布5款新iPhone。其中,上半年发布1款,下半年发布4款,上半年发布的新款机型为iPhone SE2。郭明錤还指出,iPhone SE2的售价预计399美元起,约合人民币2800元。
赛场之内考竞技,赛场之外考筹备。筹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打冲锋的依然是军人。军运会自筹备已来,已有上万名官兵民兵投入其中。这两天,对于湖北省军区保障局助理员汪泉来说是最关键的时候,作为省军区保障军运会武汉站火炬传递运行车辆队负责人,汪泉正利用最后几天时间抓紧组织驾驶员进行强化训练。
1月18日上午,东方汇富官网发布《澄清公告》,称其是在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过程中被牵连进该企业执行案件,导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种情况是企业间正常往来而引起的纠纷,每家企业都可能遇到。东方汇富表示,其已在法院主持下与主债务人、债权人达成和解方案,确信短时间内可以从名单中移除。并称该起执行案件尚未对公司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资金管理安全,员工士气高涨,希望外界不要轻信外界谣传、传播谣言、将事态扩大,以免对投资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12.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 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 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 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 10.4 条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 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 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 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 不得行权;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 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 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 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 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 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 意见: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 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规定。